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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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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113年年報發燒上線了!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智慧局始終為營造更好IP環境不斷努力113年的努力績效,報您知!優化專利商標審查效能●發明專利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8.4個月、14.2個月●商標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6.1個月、7.4個月●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最快15天取得專利建構創新數位化服務●3月全新商標AI以圖找圖檢索功能上線●10月新增線上可變更專利申請人之代表人●專利、商標電子申請比例91.5%、89.2%提升核心產業智財創新●4月起行銷「臺灣專利超級站」,協助優良廠商參展,媒合商機●3月啟動全面「企業出題×人才解題」產業專利分析與布局競賽健全智慧財產法制環境●5月商標法部分條文、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等多項修正●6月修正專利舉發案件、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拓展智慧財產國際交流合作●5月臺法工作階層會議●6月新南向智慧財產國際研討會●10月臺菲智慧財產合作MOU展延4年更多內容,請參見113年智慧財產局年報2
114年度「專家服務團智慧財產權講座」開跑!
著作權組歡迎企業、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踴躍報名參加!您知道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有哪些嗎?擁有智慧財產權後,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又要如何避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在什麼情況下才屬於合理使用?若您對上述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有疑惑,或希望進一步瞭解、增進知識,歡迎申請由本局辦理的「專家服務團智慧財產權講座」!申請對象全國工商企業、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各級學校、民間組織及一般社會大眾皆可報名申請。報名方式與條件講座時間:每場至少2小時。授課方式:可選擇實體或線上授課。報名人數:建議每場10人以上。申請日期:請提供可授課之日期(2個月內)至少3個選項,並依期望日期排序。申請截止日:須於期望授課日「前一月份20日前」完成申請(例:欲申請5月10日講座,請於4月20日前提出申請)。費用說明(需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講師鐘點費:每小時2,000元(每場至少2小時)。車馬費:如講師需遠途前往,請申請單位另行與講師協調費用,亦可由申請單位自行接送講師。※本活動不限單一企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歡迎跨單位聯合報名,共同提升智慧財產權素養。如您有需求,請儘早規劃並提出申請,共同為建構智慧財產權友善社會努力!報名與洽詢窗口報名連結: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TxIXvF9OXsKEO2lDsflYtBNCJ3FT9J6Z9qz74F0Hp4N767A/viewform執行單位:泛學優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02-3393-1663分機251 殷小姐Email:[email protected]3
公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演出-KTV概括授權-營利性之利用」使用報酬率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演出-KTV概括授權-營利性之利用」使用報酬率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1日享溫馨視字第114020001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並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說明。4
公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演出-KTV概括授權-營利性之利用」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演出-KTV概括授權-營利性之利用」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一、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TMCA「公開演出-KTV概括授權-營利性之利用」使用報酬率,其費率為「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675元(含稅)計算」。二、本件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5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114年1月2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114年1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旨揭利用人申請審議ACMA使用報酬率項目為「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二)KTV單次授權: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本項單曲授權限須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能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訂授權契約書者。)(三)註: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歌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店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二、本件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6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 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 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3年12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營利性目的之利用」:以每台每年以3,000元計算。二、本件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7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2月3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7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或需支付上架費予系統業者之頻道(包括以衛星或光纖傳輸之頻道均屬之):頻道中播放之節目有以觀眾call in點歌、唱歌或賣商品《藥或保健食品或其他等》、算命等內容為主,藉由建立主持人與觀眾間之人際互動關係,進而為商品行銷或販售之節目,例如:信吉、冠軍、誠心、台藝、信大、天良、番薯、大立等頻道計費方式:1、收視戶數1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1元。2、收視戶數逾10萬戶至1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5元。3、收視戶數逾100萬戶至2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2元。4、收視戶數逾200萬戶:每頻每戶0.1元。5、備註:本項費率採累加計費,例如A頻道共有250萬戶,應支付金額為(10萬戶*1元)+(90萬戶*0.5元)+(100萬戶 *0.2元)+(50萬戶*0.1元)=10 萬元+45萬元+20萬元+5萬元=80萬元。(九)境外電視頻道:1、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3、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4、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5、備註:境外電視頻道係於境內播送之二十四小時電視節目與境外原擁有該電視頻道之業者所播出節目、時程、語言完全相同。凡經業者重新編排節目、排程、翻譯等皆不適用之。(十)單曲授權:上述第(一)、(二)、(三)、(四)、 (五)、(八)、(九)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六)、(七)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十一)備註:1、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2、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8
本局「專利主題網」、「商標主題網」、「著作權主題網」及「智財活動通」等網站,自113年9月26日起變更網址,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
資訊室為完善資訊安全防護及提升對外服務穩定性,本局自本(113)年9月26日起調整下列網站之服務網址:「專利主題網」: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商標主題網」:https://www.tipo.gov.tw/trademarks-tw/「著作權主題網」: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智財活動通」:https://www.tipo.gov.tw/act/舊版服務網址預計於本(113)年10月31日關閉,請改為使用新版網址,若需協助可洽詢本局資訊室(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謝謝。9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核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暫付款案之核定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360013081號主旨:公告本局辦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核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暫付款之核定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2年12月2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暨暫付款核定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暫付款,核定如下:(一)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戲劇、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10
112年智慧財產局英文年報已經發行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智慧局112年成果豐碩,讓英文年報報您知!11
113年6月4日「著作權法修法議題意見交流會議」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12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月1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審議TMCA使用報酬率項目為「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商業傳輸:1、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甲、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76%或一首0.56元計費。乙、無資訊服務費:(甲)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8元計算。(乙)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丙)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丁)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戊)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7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己)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3,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100元計算,不足 1,100元以1,100元計算。(2)串流型式:甲、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8%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8元計費。乙、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5%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4元計費。丙、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300元計算,不足1,300元以1,300元計算。2、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甲、有資訊服務費:(甲)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2.2%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8元計算。(乙)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1.5%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乙、月費或會員制:(甲)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2%計算。(乙)或每人次7.3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3,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100元計算,不足1,100元 以1,100元計算。(2)串流型式:甲、收取資訊服務費:(甲)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4%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乙)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乙、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甲)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4%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乙)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丁)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戊)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300元計算,不足1,300元以1,300元計算。3、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網路影音:(1)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2)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二)非商業傳輸(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不限次數)1、下載型式:(1)一般利用(非個人或教育機關之利用):以每首每月300元計算。(2)個人及教育機關之非營利目的利用:以每首每月200元計算。2、串流型式:(1)一般利用(非個人或教育機關之利用):以每首每月400元計算。(2)個人及教育機關之非營利目的利用:以每首每月300元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3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有線電視台自製頻道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有線電視台自製頻道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申請人113年1月19日使用報酬審議申請書、113年1月29日補正審議理由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有線電視台自製頻道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有線電視台自製頻道:每頻道每戶0.5元」。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4
公告本局受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33001451號主旨:公告本局辦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以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之全年度總收入減25%之廣告佣金減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之餘額之0.5%。(二)備註:費率適用範圍涵蓋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之「原播送」,以及將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上架至有線系統台與MOD之全階段公開播送行為。15
公告本局受理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33001041號主旨:公告本局辦理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申請書到局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備註:本項費率所稱之「線上遊戲」,指「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不同裝置或平台上以串流形式提供服務之電子遊戲」。16
公告本局受理「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60013391號主旨:有關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予以駁回,詳如說明,請查照。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並無理由,爰予駁回申請。17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10010430號 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撤回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說明。18
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本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常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是否涉及著作權之利用?相關之授權管道為何等問題。為解答民眾上述疑惑,並保障社區大樓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智慧局特製作「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歡迎各界參考。19
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本件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0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21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22
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二、本件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並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3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與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訂定之「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政府所屬頻道(即公共電視台):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1%計算。二、本件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審議之請求。24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1%計算。(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5%計算。(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5%計算。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5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26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7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28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29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30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31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32
110年4月29日「集管團體實施共同費率之可行性及如何解決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授權不易問題」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33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以下簡稱中華伴唱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所訂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本件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34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35
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將更加便捷
著作權組「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於今日(3月11日)發布修正,修正內容為(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及增加刊登查詢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由於以往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也就是俗稱的孤兒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存續卻不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的利用,已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提供民眾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使利用人有合法利用不明著作的管道。在執行多年後,發現欲利用該著作,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程序等待期間過於冗長,刊登查詢管道亦有限,且利用人有時無法知悉著作名稱致申請書無法記載,均困擾產業的利用人,阻礙了著作的利用。 因此,本次參酌了日本、韓國等法制作了調整修正,可回應民眾對於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的需求,使申請程序更為便捷,提升孤兒著作的利用率,有助於文創產業的發展。36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之處置。
著作權組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本局審議認應禁止實施該項費率。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8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10年2月4日智著字第11016001510號函)本案費率禁止實施後,ACMA應確實調查瞭解其管理著作於市場上被利用情形,儘速與利用人協商,並依現行管理權利範圍訂定合理之使用報酬費率,利用人並應配合提供資料,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應有之權益。37
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及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訴願書辦理。公告事項:旨揭函附件欄位中之「決心」、「心軟」及「一半」等3首曲之著作財產權人由「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上登唱片有限公司」,其餘資料不變,如附件。38
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39
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1條。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40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就有過相同的謠傳,也經呂秋遠律師正式否認並解釋澄清,而且目前並沒有因此被告侵權的案例,但為避免民眾的疑慮及困擾,特再次說明如下:一、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網址(就是提供超連結)方式傳送影音內容(如傳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Youtube的網址),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沒有違法。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直接上傳到公眾的群組(親朋好友不包括在內)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利用行為,要得到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由於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或文章。三、另外,群組成員或只是觀看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民眾無須恐慌。四、在此提醒,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轉傳、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主張權利。41
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制度經濟學上下冊」(1971年中譯本)、「世界社會科學名著精要」(1936年中譯本)2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42
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43
「2019智慧財產局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本局辦理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已於昨日(10月4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圓滿辦理完畢,包括產、官、學、研等逾300人次參加,是近期在著作權研討會上難得的一次盛大饗宴。研討會中邀請到葉奇鑫律師講授目前人工智慧(AI)的創作最新進展與衝擊及利用大數據資料在著作權如何因應、吳柏蒼先生分享區塊鏈在著作權應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蔡惠如庭長就抄襲、改作與衍生著作、合理使用等案例進行探討、賴文智律師分享個案判決實務案例分析、許曉芬教授介紹最新歐盟著作權指令包括連結報酬等內容、幸秋妙律師介紹日本因應新科技修正著作權限制之範圍、胡心蘭教授講授美國著作權法最新發展趨勢、蕭雄淋律師透過案例介紹智慧的函釋與司法判決之關係及影響、章忠信教授分享20年來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及本局介紹網路著作權歷年的修法與最新發展等,講者們精彩豐富的演講內容,反應獲得好評,各界也熱烈迴響。新興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讓著作的利用型態越趨多元,著作權法制與司法實務如何因應新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以及掌握國際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動向,是著作權制度相當重要的課題,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舉辦,除讓社會大眾瞭解著作權法制演進外,並深入分析科技改變對著作權制度的影響,強化民眾對著作權相關議題之認知,更藉研討會策進智慧局能加強著作權法制的進展,以堅實健全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將可提升相關產業的發展。44
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4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 46
有關弘音公司向里民活動中心推銷租用電腦伴唱機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雲林地方的里民活動中心反映弘音公司要求於8月30日前租用其伴唱機,否則會有侵權問題,造成里民困擾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一、經向弘音公司瞭解,該公司表示8月30日是該公司提供租用伴唱機之優惠方案的截止日期,如里民活動中心無租用該公司伴唱機的需求或意願,均予以尊重,不會強行推銷,目前亦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該公司表示會加強對各地經銷商的教育訓練,若地區的經銷商仍以提告侵權等不當行為來推銷,歡迎逕向該公司反映,電話:02-8913-1999。二、智慧局已積極宣導各里民活動中心購置伴唱機或灌歌應索取保證書,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建立灌歌管理機制,不要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這樣才能讓民眾安心唱歌,如有任何利用電腦伴唱機產生的問題,歡迎立即向智慧局反映求證,電話:(02)2376-7139,施科長。 - 47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下載型式1、有資訊服務費:(a).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9元計算。(b).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2、月費或會員制:(a).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6%計算。(b).或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串流型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15,000元計費。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48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3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七)、(八)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49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 50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 - 51
本局已彙整「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外界提問及處理情形,歡迎各界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已於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在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辦理完畢,共計453人參加。5場次外界對本次專題內容及業務意見之提問計64則,本局已將回應意見彙整於「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歡迎各界參考。 - 52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從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一路巡迴到臺北。本次座談會之4項專題簡報:(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電子檔已公布於本局局網,歡迎各界參考運用。各界對本次專題報告內容及本局業務意見之提問,除於會場口頭回應說明外,皆會逐一記錄,並將儘速於本局局網公布回應說明。 - 53
針對7/22 LINE流傳取締電腦伴唱機利用歌曲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民宿、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公開演出未授權者,已經搜證會同警方開始取締之消息一事,智慧局說明如下:一、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未取得授權已進行取締,有關里民活動中心部分,經智慧局向集管團體與權利人查證後,其並未對里民活動中心進行相關取締之情事,因此屬於假消息。二、關於民宿、社區發展協會、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智慧局已針對營利性與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利用,於7月1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決定共同費率,利用人只要向MÜST付費即可取得兩家集管團體(MÜST與ACMA亞太音協)之授權。共同費率如下:(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無收費):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三、智慧局另針對權利人與電腦伴唱機廠商之歌曲重製(灌歌)授權部分,已於7月間進行雙方之溝通與協調,目前電腦伴唱機廠商在智慧局協助下,已與版權公司展開歌曲利用之協商授權事宜。四、由於網路訊息眾多,真假難辨,如有接收到相關電腦伴唱機之訊息,可電洽智慧局求證,電話:(02)2376-7159,林專員。 - 54
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函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3、遊覽車利用利用電腦伴唱機:暫不審定。(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二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依實收金額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再依比例(5:2)由各集管團體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三、如欲瞭解「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及張小姐(02-2511-0869#26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55
本局提供「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書表中英對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提供中英對照之申請書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56
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2)無資訊服務費(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2.串流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57
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為保障里民活動中心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並建立著作合法利用之觀念,特製作「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1 份,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58
公告本局辦理「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Q&A問答集,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5月20日、27日、28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和與會人員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本局特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本局回應彙整並製作為Q&A問答集如附件,以利各界全面瞭解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所可能面臨的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59
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刪除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二)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三)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四)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五)政府所屬頻道: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計算。(六)上述(一)、(二)、(三)、(四)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五)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七)每首音樂使用以5分鐘以內為一單位,超過5分鐘為二單位計算,以此類推。二、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5。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60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公告事項: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