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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 發布日期 : 108-12-03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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