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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 發布日期 : 108-11-05
  • 更新日期 : 108-11-05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瀏覽人次 : 2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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