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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或提請評定的事由
除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評定外,本局審查人員依法可以提請評定(請參照「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其法定事由分述如下: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二、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利害關係人以商標註冊有(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2)與前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等情形(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三、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 3 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可以提出評定(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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