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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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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1-08-1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6345號
令函要旨: 所詢小說、雜誌出租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七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故出租小說除合於上述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出租。又有關外國人著作權保護之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二○號函已有釋明,因此出租外國雜誌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亦請參考上述條文及本部上述函釋。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二○函影本乙份、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並檢還五元郵票二張。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081-08-18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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