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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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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11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11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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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15 民國0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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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660號 民國085年10月05日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52號 民國08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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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418號 民國083年03月02日
台(82)內著字第8229761號 民國082年12月03日
台(82)內著字第8213149號 民國08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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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202201號 民國08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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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345號 民國081年08月18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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