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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2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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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2-06-11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2739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解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82)校附醫總字第六八八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貴院既為國家壹級教學醫院,且非以營利為目的,自有前揭條文之適用。又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本部(82)內著字第八二七四八七○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其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其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因此,貴院如欲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時,除應注意上述條文規定適用之要件外,仍應注意上述公告得輸入之數量,併予說明。三、美國、英國及香港地區對著作人著作權之保護如何產生?據悉除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一經完成,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又查美國著作權之主管機關為美國國會圖書館著作權局(Library of Congress CopyrightOffice)。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內容說明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082-06-11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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