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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202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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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2-02-0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202201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16"" 高之印地安女孩產品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申請書。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設有例示規定,且各該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至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同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即著作權係保障著作,製成品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貴公司16"" 高之印地安女孩產品,經核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尚難依著作權法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082-02-01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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