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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7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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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2-07-1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7993號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函詢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廿日八二-○八五二號函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八二)資市字第○○一四一二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其中所謂「所使用機器」,係指電腦硬體設備而言,不包含電腦軟體程式在內,且該修改限於利用電腦程式所須採行之必要步驟,且須在該電腦程式原設計之目的範疇內始得修改,增加程式功能顯已逾越允許程式合法所有人修改之立法原意,並將損及著作權人之利益。又為使電腦程式能在電腦硬體設備上使用所必要,即可依法予以修改,至於所修改之程式為介面程式抑或應用程式則非所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600 著作權法第76條 (刪除)
01010500 著作權法第105條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082-07-14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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