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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0200號
令函日期: | 08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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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3020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翻譯國外環境檢測方法,以公告供本國正當使用有否涉及著作權法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82)環檢一字第○三二八六號函。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均有規定。且上述條文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因此,貴所擬翻譯之環境檢測方法如係前述本法所稱之著作,且無本法第九條各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其相關問題,說明如左:(一)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已有明示,且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對該條文亦有釋明。又,「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十八條前段亦有規定。因此,翻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貴所因業務需要參考國外出版之環境檢測方法翻譯成中文,依 貴所檢測方法格式編成,審查後經環保署公告,若所翻譯者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之著作,則依上述規定,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影本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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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2100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21條 | 本協定自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締約任何一方得於至少六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 |
- 發布日期:082-11-29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