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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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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084-05-1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58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二日音(84)字第五○一號函辦理。二、有關CD點唱機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著作等問題,查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六○六一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戡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所詢問題(一)、(二))。三、至所詢問題(三)「應向那一個著作權人仲介團體辦理繳費取得授權﹖」乙節,按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尚未成立法程序,是目前尚無該法所稱「著作權仲介團體」。另現階段各音樂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或舊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有辦理授權利用業務者,茲檢附「國內現有音樂團體概況分析表」乙份,請參考。四、隨文檢還目錄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01008300 著作權法第83條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發布之。
  • 發布日期:084-05-10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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