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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4390號
令函日期: | 09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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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4160043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會與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高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及新時代KTV間關於音樂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爭議事,申請本局調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4年7月5日著作權使用報酬爭議調解申請書辦理。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查本局於受理如主旨所述之申請案後,依法於94年7月14日函請相對人(即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及高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以及94年7月21日函請相對人(即新時代KTV)於文到20日內函復是否願意接受調解,惟迄今已逾期限,相對人仍未表示是否接受調解,應視為拒絕調解。是本件申請案所請事項,本局歉難辦理,爰予發還。三、檢還申請案規費新台幣1萬5仟元整。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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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600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
- 發布日期:094-10-2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