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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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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8000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
中文條文: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416004400號 民國094年10月26日
智著字第09416004610號 民國094年10月26日
智著字第09416004390號 民國094年10月26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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