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00727
令函日期: | 11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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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727 |
令函要旨: |
您好!所詢貴縣美術館欲辦理水彩藝術家蕭OO老師百歲冥誕紀念之相關展覽及活動,涉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問題,說明如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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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01005700 | 著作權法第57條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110-07-2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