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著作權法第47條

字型大小:
法條號碼: 01004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7條
中文條文: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30902 民國113年09月02日
電子郵件1130515 民國113年05月15日
電子郵件1121024b 民國112年10月24日
電子郵件1120621 民國112年06月21日
電子郵件1110729b 民國111年07月29日
電子郵件1100727 民國110年07月27日
電子郵件1090624b 民國109年06月24日
電子郵件1080903 民國108年09月03日
電子郵件1050623 民國105年06月23日
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 民國104年08月18日
電子郵件1040804c 民國104年08月04日
電子郵件1011126 民國101年11月26日
智著字第10100063800號 民國101年08月08日
智著字第10100052110號 民國101年06月25日
智著字第10100039900號 民國101年05月28日
電子郵件1010224 民國101年02月24日
電子郵件1010117b 民國101年01月17日
智著字第10000063530號 民國100年07月07日
智著字第10000056860號 民國100年06月15日
電子郵件1000613b 民國100年06月13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