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716
令函日期: | 114-07-1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716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業者提供APP程式允許消費者自行搜尋並透過爬蟲程式抓取串流來源播放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內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8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據了解,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多為權利人自行上傳,但也不排除有侵權著作,如業者明知APP所提供之影音內容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縱使用之技術為超連結,惟透過大量匯集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參照本法第92條規定),或構成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140701解釋、本局110年4月23日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函釋)。 (二)承上,如前述APP僅內建連結侵權網站,公眾透過內建連結,僅可單純「接觸」侵權內容,無從公開傳輸或重製該等侵權內容,則非屬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另所詢業者除提供上述APP外,尚提供具有下載功能之USB硬體解鎖模組搭配,破解Youtube防盜拷措施以下載(重製)Youtube影音內容一節,除可能違反Youtube服務條款外,亦有可能涉及侵害各該影音內容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及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防盜拷措施」,而有民、刑事責任。至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請參考本局114年6月13日智著字第11400020950號函)。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前述直接或視為侵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惟如來信所述,僅依客戶要求設計並交付APP程式,未參與後續銷售行為,是否仍構成刑事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或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因涉及個案上事實認定、證據調查等問題,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之。又所述APP功能包括「去除廣告」、「整理YouTube曲目清單」,以及連結至付費訂閱之影音平台抓取串流來源,是否涉及前述著作權侵權行為或違反平台使用條款?亦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需由司法單位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8002 |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114-07-16
- 更新日期: 114-07-24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