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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7條
法條號碼: | 0100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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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第87條 |
中文條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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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16 | 民國114年07月16日 |
電子郵件1140701 | 民國114年07月01日 |
智著字第11400020950號 | 民國114年06月13日 |
電子郵件1140502 | 民國114年05月02日 |
智著字第11410005900號 | 民國114年04月24日 |
電子郵件1140327 | 民國114年03月27日 |
電子郵件1140124 | 民國114年01月24日 |
電子郵件1131223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電子郵件1131024 | 民國113年10月24日 |
電子郵件1131004b | 民國113年10月04日 |
電子郵件1130925c | 民國113年09月25日 |
電子郵件1130813 | 民國113年08月13日 |
電子郵件1130723 | 民國113年07月23日 |
電子郵件1130603b | 民國113年06月03日 |
電子郵件1130403b | 民國113年04月03日 |
電子郵件1130227 | 民國113年02月27日 |
電子郵件1130205 | 民國113年02月05日 |
電子郵件1121025 | 民國112年10月25日 |
電子郵件1120524 | 民國112年05月24日 |
電子郵件1120330 | 民國112年03月30日 |
- 發布日期:103-01-24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