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707
令函日期: | 114-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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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707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字型軟體之著作權議題,說明如下: (一) 按字型軟體如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如市售之電腦字型軟體),屬受著作權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若將整組字型軟體予以「下載安裝(嵌入)」,會涉及「重製」前述「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另字型本身如係一組字群,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該「整組字型」為我國所謂之「字型繪畫」,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但所保護之標的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亦即未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輸出利用,以利文化之發展。 (參考本局109年4月17日經授智字第10920030460號函、電子郵件1090528、電子郵件1081213、106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函) 二、有關來信所詢貴公司開發手機App時部分利用Arial字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 據了解,開發手機 App利用字型之技術多元,若係下載完整字型軟體並嵌入App使用,即使最終於手機App操作介面上僅顯示少數文字,前述下載及嵌入行為仍會涉及對該整組字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原則上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如字型軟體廠商)取得授權。至所詢是否可適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須由司法機關依該條第2項各款因素規定綜合衡酌,惟如係為營利目的使用整組字型軟體,可能損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市場經濟利益,似較難有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 反之,若未涉及下載嵌入完整字型軟體,而僅透過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並呈現於App中 (例如將個別文字轉成圖形檔使用),則屬「個別文字」利用,而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中,尚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惟須注意,市面上字型軟體可能另以契約文字(如使用者條款)限制行為人之使用範圍,包括輸出之文字可否商用、可否用於手機App等,行為人如違反,可能另構成民事違約問題而與著作權無涉。 (三) 綜上所述,建議貴公司釐清實際利用情形以確認是否涉及前述著作權利用行為,使用前並應確認該字型軟體之授權條款,於授權範圍內利用,以避免違反著作權及違反與字型軟體公司間民事契約等問題,併予敘明。 三、倘貴公司與字型軟體公司間就著作利用有相關爭議,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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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114-07-07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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