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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13
| 令函日期: | 114-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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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013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民眾利用AI技術將連續劇、卡通等影片改成其他動作及聲音一事,如後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將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此外,此等未經同意擅自「重製」、在網路上散播(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亦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均負有民、刑事責任(請參照著作權法第85條、88條、91條、92條及第93條)。 二、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訴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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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 01008500 | 著作權法第85條 |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01008800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01009300 | 著作權法第9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