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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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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9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1條
中文條文: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1460010580號 民國114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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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09 民國11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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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23e 民國11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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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10 民國1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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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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