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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102
| 令函日期: | 11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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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102 |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詢您的作品遭著作權侵害,欲主張損害賠償一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透過民事途徑直接向侵權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參照);另您亦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以追究其刑事上之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總機:2215-0711)詢問。 二、另您的作品如係遭他人以網路方式上架開店販售,亦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網拍平台之管理端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其侵權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屬當事人間個案之私權爭議,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權介入,爰本局歉難就您提供之受侵害申報書內容提供意見,尚請諒查,建議可另行洽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另著作權之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申請人需繳納規費新臺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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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9101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01008800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01008200 | 著作權法第82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 01008100 | 著作權法第81條 |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1-02
- 更新日期: 115-02-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