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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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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1-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127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所稱之「引用」,並不限被引用之著作類別(文字、圖片等均可),惟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與自己的著作間有合理之「關聯性」,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至於同條所謂的「合理範圍」,係指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4款要件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故即使為商業目的,未必絕對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仍須視具體個案使用情形,由司法機關依上述要件為綜合判斷之(本局電子郵件1110524b電子郵件1130410電子郵件1111007參照)。

二、另因著作權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利用是否涉著作權侵害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故若著作利用行為地在外國,則該國外利用行為部分應適用該外國法律,是以所詢將投稿至海外期刊並由商業出版社出版,得否適用該外國之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規定,建議您亦可洽詢熟悉當地法律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114-11-27
  • 更新日期: 114-12-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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