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1203b

字型大小:
令函日期: 114-1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203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過渡期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迭經修正,依歷次修正配套之過渡條款規定,所詢於民國78年4月20日完成之文字著述,其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計算,應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判斷之,合先敘明。

二、依本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可分為法人為著作人及自然人為著作人二種情形;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依來信檢附之著作權執照所載,上開著作之著作人為自然人,故所詢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依本法第30條關於「自然人著作」之規定計算,即存續至其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別著作之存續期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發布日期:114-12-03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