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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203b
| 令函日期: | 11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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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203b |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過渡期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迭經修正,依歷次修正配套之過渡條款規定,所詢於民國78年4月20日完成之文字著述,其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計算,應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判斷之,合先敘明。 二、依本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可分為法人為著作人及自然人為著作人二種情形;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依來信檢附之著作權執照所載,上開著作之著作人為自然人,故所詢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依本法第30條關於「自然人著作」之規定計算,即存續至其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別著作之存續期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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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01003300 | 著作權法第33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 發布日期:114-12-03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