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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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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114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故所詢攝影作品如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且未公開發表而保護期間屆滿,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二、至所詢如何認定攝影作品何時創作完成?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須依據證據資料個案研判,尚難一律以數位相機開發時間或其他法則認定創作完成時間,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發布日期:115-01-14
  • 更新日期: 115-02-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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