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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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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522
令函要旨:

一、經瞭解,您的利用方式係自行先拍一段影片(下稱影片C),透過下指令方式利用AI將影片C及來函所稱的影片B(既有電影作品)生成影片A,再將成品(影片A)上傳至社群平台,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縱使標註來源,亦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50427)。

二、至利用行為是否有本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空間,仍須依該條第2項所列4款要件綜合衡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115-05-22
  • 更新日期: 115-06-0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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