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11500015950號
| 令函日期: | 115-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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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500015950號 |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局辦理「苗栗縣南庄鄉『礦業客家生活體驗館』館藏資料建置計畫」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15年4月30日苗文資字第1150006463號函。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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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115-05-15
- 更新日期: 115-06-0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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