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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624b
| 令函日期: | 1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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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624b |
| 令函要旨: |
一、《大正藏》等佛經古籍多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所詢〇〇基金會如僅就已不受本法保護之《大正藏》等既有公共財內容,單純加入新式標點符號及重新分段所製作之「新式標點經文」,恐難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無法受本法保護。 二、至於如〇〇對《大正藏》之內容進行「整理」,包含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並加以印刷出版,進而就該印刷之「版面」向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〇〇得依本法享有10年之製版權保護,亦即製版人〇〇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詳請參考本法第79條)。 三、因此,來信所述〇〇之《大正藏》(新式標點經文)之版面未取得製版權,且其內容確屬公共財,則依現行及歷次本法規定,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別著作是否確實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屬公共財?此屬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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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6-24
- 更新日期: 115-07-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