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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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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9-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902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63條規定,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或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編製者得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教學輔助用品不得公開傳輸),惟該編製者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下稱本報酬率)規定之計算標準支付使用報酬,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法定授權」制度),然而此法定授權規定,並不禁止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訂定使用報酬之支付方式。此外,逾越前述範圍之利用,或所編製者非屬上開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尚無本法第47條及本報酬率之適用,則利用人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 所詢教科書廠商為編撰其高中選修教材,欲利用貴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1張,其使用範圍包括課本、習作、教師手冊、教師專用課本、數位多媒體教材(PPT、電子書、教學光碟、教師網、備課雲及其教育平台) ,此涉及該攝影著作之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將照片上傳網路)等利用行為,無論尋求授權之廠商是否符合前述本法第47條所定情形,貴所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該廠商利用並協商授權條件及使用報酬;倘雙方合意,此時雙方係自行約定之意定授權,即與前述本法第47條法定授權無涉,故所詢本案使用報酬之計算,是否須考量教學輔助用品之編製數量、公開傳輸之平臺數量等因素,請貴會基於契約自由及市場機制自行評估並議定之。為便利著作權人與教科書業者洽商授權事宜,本局網站置有「教科書暨其相關產品利用他人著作授權契約範本」,歡迎貴所參考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115-09-02
  • 更新日期: 115-10-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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