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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10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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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10-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1028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個人使用生成式AI翻譯外文書籍輔助閱讀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一事,說明如下:

一、所詢將受著作權保護之英文書籍原文,上傳至生成式AI平台並請AI翻譯之行為,於提供書籍原文至AI平台之過程中,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而將書籍原文翻譯成中文,則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第22條、第28條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該書籍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否屬於前述之「合理範圍」,則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綜合判斷。又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依第51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三、因此,所詢為供個人學習與研究之非營利目的,將合法取得之原文書籍內容分次使用生成式AI協助翻譯輔助個人閱讀、學習,如個案上符合前開規定,則有依本法第51條、第6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就所詢長期累積翻譯完整本書籍之情形,因所利用書籍之比例已達全部,而非僅針對閱讀理解上有困難之特定段落、句子或文法概念,節錄部分範圍請AI協助翻譯、解釋,是否屬於合理範圍,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建議您避免將整本書籍逐字全部上傳。

四、另部分平台之使用條款載明會預設將使用者輸入之內容納入AI模型訓練等用途,並通常提供相關設定或退出機制,由於將他人著作提供生成式AI訓練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國際間尚無定論,建議您留意生成式AI使用條款之政策及設定,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紛爭。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115-10-28
  • 更新日期: 115-11-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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