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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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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10003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5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每年應將該年度所收之管理費,提撥百分之十辦理下列事項:一、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二、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三、著作權之宣導。四、文化活動之舉辦或贊助。五、有關著作權之研究及文化發展之研究。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事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400004490號 民國094年01月19日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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