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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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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4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文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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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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