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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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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4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0條
中文條文: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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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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