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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標準必要專利爭議訴訟案例研析」專案報告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的侵權事件中,專利權人通常透過主張系爭產品因符合技術標準規格而使用其專利技術,來證明侵權成立。這種舉證方式,使專利權人得以藉由其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最大化經濟利益。

從各國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及法院審理的經驗可見,權利人主張只要產品符合標準技術規格,即可能構成侵權。然而,專利實施人或產品開發商(尤其是涉及使用標準必要專利的企業)因對技術標準的掌握深度與舉證能力不一,常陷入訴訟不利或權利金談判困境。這在無線通訊技術廣泛應用於具備網路連結能力的產品情境下尤為顯著。對於技術標準及相關規格不熟悉的製造商或使用者,可能因資訊不對等而選擇接受授權條件,從而避免訴訟。然而,一些專利權人利用這種資訊不對稱,擴大專利權行使範圍,追求不當利益。即使未觸犯公平競爭規範,此類行為仍可能對被告方不公,甚至干擾經濟發展。因此,全球主要市場所在地的國家和地區,正積極通過政策或制度來平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或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本研究第二章探討潛力標準專利之必要性相關研究,過往文獻之必要性評估方法提供了有用的訊息,但對必要性評估是否在時間和成本方面足夠有效率、以及足夠準確的問題仍未能提供解決方案。但是從公開的文獻研究中,仍未能發現其有判斷必要性的範例或準則。第三章以CoreWireless v LG侵權事件,及皇家KPN公司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權事件做為案例研究,從而作為第四章之專利之必要性(Essentiality)檢查步驟依據。本研究基於爭議前預先評估SEP必要性是否成立之立場,嘗試以實際判決案例探討專利權範圍與技術標準的對應性問題,綜合案例討論後,從實驗性的角度歸納檢查必要性的步驟。

本研究以無線行動通訊技術相關的法院案例為基礎,深入探討標準必要專利與技術標準之間的關係,並梳理判決書中記載的必要性判斷步驟。期望協助技術標準及相關規格不熟悉的產品製造商與使用者提升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判斷能力,並在與專利權人的討論或協商中,依據公平、合理與無歧視(FRAND)原則,達成授權協議或減少雙方認知差距。

  • 發布日期 : 113-11-28
  • 發布單位 : 專利審查二組
  • 更新日期 : 1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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