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0801
令函日期: | 114-08-0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801 |
令函要旨: |
一、 所詢「臺糖進行曲」(詞、曲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經查並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登記)之紀錄,又經查詢「國家文化記憶庫2.0」網站資訊,係完成於民國39年(1950)9月,於臺糖各廠區播放,通常情形應係由貴公司出資聘人所完成之著作物,依照當時(民國38年版)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外,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且當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包含了僱傭、承攬及委任關係之出資情形在內,故所詢「臺糖進行曲」如係由貴公司出資聘人所完成,且貴公司與當時的員工或受聘人無特別約定,則其著作權自始歸貴公司享有,即屬「法人著作」;至所詢貴公司擁有拍攝距今超過50年的早期底片、幻燈片、膠捲及老照片,當中應含有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合先說明。 二、 我國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幾經調整,為調和與舊法間之歧異,規定有部分得適用現行法之情形(請參考附件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計算表」);又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法人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參照),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之(著作權法第43條參照)。所詢著作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須以依個案事實(如著作何時完成、何時發行、有無註冊等)據以研判,分別說明如下: (一) 所詢完成於民國39年且未註冊之「臺糖進行曲」,如可認屬「法人著作」,且因該首歌係在74年7月11日以前完成,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屬屆滿 (請參考附件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計算表」第3點及第4點),屬公共財,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 (二) 所詢貴公司擁有拍攝距今超過50年的早期底片、幻燈片、膠捲及老照片當中所含之「攝影著作」,不論係法人著作或自然人著作,如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且未公開發表,則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請參考附件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計算表」第2點、第3點及第4點),屬公共財,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著作權之歸屬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事證認定之,併此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01003300 | 著作權法第33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01001500 | 著作權法第15條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114-08-01
- 更新日期: 114-09-04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