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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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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號碼: 010016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6條
中文條文: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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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2-02-25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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