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112
| 令函日期: | 115-01-12 |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112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特刊第十八號」及「Chinese American 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 Forestry Series: No.3」二特刊,經查詢87年1月21日以前之著作權登記資料,並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登記)之紀錄;至前開特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依來信所述,甲公司欲使用前開特刊中之圖像,由於該等特刊係由貴部前身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出版分別於民國45年及51年所發行,依照當時(民國38年版)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外,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故該等特刊如係由該委員會出資聘人所完成,且該委員會與當時的受聘人無特別約定,則其著作權自始歸該委員會享有,即屬「法人著作」,合先說明。 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法人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參照),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之(著作權法第43條參照)。所詢著作如均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甲公司即得依上述說明利用,相關規定請參考附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計算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著作權之歸屬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事證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01003300 | 著作權法第33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 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 發布日期:115-01-12
- 更新日期: 115-02-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