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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不管有沒有在不同的時間,用在不同的PC上,都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又把這兩份盜版的軟碟在不同的時間安裝在不同的PC裡面,則是另外新產生的侵害重製權行為。 侵害重製權而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88、§91、§99)
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時間使用於不同PC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 發布日期:097-04-14
- 更新日期: 114-04-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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