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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的費率,是由集體管理團體所訂定,但利用人如對其使用報酬有異議時,得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依照其公告或經本局審議的費率,另外給予利用人優惠或折扣,尚非法所不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付費標準,由何人訂定?
- 發布日期:097-04-14
- 更新日期: 114-04-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