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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核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暫付款案核定結果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智著字第11360013081號
衛星電視台
(一)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戲劇、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備註:依集管條例第26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利用人已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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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8-23
- 更新日期: 114-05-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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