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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法規命令)
主旨: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 人最低人數」,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各類著作發 起人最低人數如下: 線 (一)語文著作:一百二十人。 (二)音樂著作:一百二十人。 (三)其他類別之著作:三十人。
二、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如為二類以上,每一類別之發起人最 低人數均須達到前點各款所定之人數。
三、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者,檢附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之人 數,準用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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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097-03-30
- 更新日期: 114-05-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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