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是以申請商標使用情形為主要判斷依據,分成兩種加速審查申請類型。 類型一:申請的「全部」商品或服務都有行銷使用或已經準備好要使用商標,就符合加速審查要件。 類型二:指商標使用有「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中所列6項情形之一時,只要提出於指定同類「部分」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該類商品或服務就符合加速審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