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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加速審查」跟「快軌審查」有什麼不同?
兩種審查機制之差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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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審查 |
快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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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
須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 |
符合申請標準格式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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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提出申請 |
應由申請人自行提出 |
由系統判斷,無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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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
每類新台幣6,000元且申請後不會退費 |
無須額外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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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電子或紙本送件皆可 |
僅限電子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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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種類及樣態 |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不適用 |
限平面商標,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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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
指定商品或服務無限制填寫方式,但可能影響加速效益 |
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務,應依公告規範名稱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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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 |
加速審查申請後10至15個工作天判斷立案與否,立案後2個月內發第一次通知 |
快軌案較一般申請案快1.5個月以上審查,目前提出申請案後約5個月左右發第一次通知 |
- 發布日期:114-11-12
- 更新日期: 114-11-13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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