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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依法可以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是否也應向本局申請登錄,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依律師法取得律師資格、依會計師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者,無須依管理辦法申請登錄,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律師/會計師證書影本向本局申請備查,無須繳納申請備查規費,其申請備查應填寫「律師或會計師代理商標業務備查登錄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填載「律師/會計師證書字號」,本局分別給予之備查字號為「TL00000」、「TC00000」,於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填載相關申請書表時,填載該備查字號。登錄備查後,相關資訊將公開於本局商標代理業務資訊專區。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 114-04-17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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