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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FAQ

5.2、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評定或主張變換加附記的廢止案件,如據以評定或據以廢止的商標註冊已滿3年,是否需檢附於申請評定或申請廢止前有使用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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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評定案件,不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商106Ⅱ);修法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的廢止案件,亦不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67條第2項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商107Ⅱ),所以不必檢送據爭商標的使用事證。

  • 發布日期:101-11-30
  • 更新日期: 114-04-17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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