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人員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供避免註冊衝突的可能方案,僅係依法律適用的情形提供申請人參考,故並非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即認為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審查人員尚須進一步審查是否有該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