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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變更姓名及個資事宜】114/01
- 商標註冊事項除「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變更外,如果是商標權人的姓名有變更時,應填寫註冊變更申請書(一文一案/一文多案)、檢附變更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申請變更註冊事項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一文一案)。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可以依變更案件數計算規費,以同一件申請書申請變更(一文多案)。 有關註冊變更申請書之申請書表、申請須知,及書表範例等,有本局網頁可供參考。
- 至於您所提到商標權人姓名是否會公開及可否隱藏,由於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對外公開(商標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參照),並且應在商標註冊簿及商標公報刊載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等事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0、11條規定參照),以利商標註冊管理,公開商標權人姓名、住居所,為法律強制規定的範圍。您在本局註冊的商標,以及註冊後申請變更之註冊事項,皆會公告於本局商標註冊簿及商標公報。基於行政目的上的公益與私益考量,公開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姓名/名稱及其住址,有其必要性,應無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規定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果您有個資方面的考量,建議您於提出商標申請案時,填寫營業處所或非住居所地的地址為宜,註冊後也可以來函申請變更商標地址為營業處所或非住居所地的地址,以兼顧商標法規定及您個人隱私上的考慮。另外,要提醒您留意的是,商標註冊事項之商標權人地址,主要是為聯繫商標權人並確認相關行政程序送達的目的,且商標取得註冊,其商標權期間長達10年,屆期還可以申請延展註冊,因此,商標註冊事項之地址仍以日後本局送達公文時,得確實收受送達或通知到的地址為宜,以免商標權益因無法通知或送達而有受損之虞。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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