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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有限公司一人董事,可否將商標申請權無償讓與給A有限公司】114/02
有關商標申請人某甲為A有限公司一人董事,該公司並另有股東某乙一人,某甲可否將商標申請權無償讓與給A有限公司一事,說明如下:
- 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又公司法亦有禁止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規定(公司法第59條、第108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59條、第223條規定參照),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如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利害衝突,則無禁止必要(法務部民國101年08月29日法律字第10100091200號行政函釋意旨參照)。
- 來信所述某甲個人將商標申請權無償讓與給A有限公司,自不在前述禁止規定限制範圍。有關辦理商標申請權讓與應填寫之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可參考本局網頁商標申請書表/註冊前變更申請書及讓與同意書範本。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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