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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專區

【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的適用疑義】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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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人認為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第 4項或第65條第3項等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提出意見書,為本局「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四點所明定,自包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又該條款所規定商標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有本局網頁「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可提供參考,該基準並列有各項參酌因素,其中包括「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如果您認為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註冊事由,而有實際混淆誤認情形,自可以依作業要點第七點(六)規定,檢附相關事證,向本局提出意見書,以供審查人員審酌。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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