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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專區

【商標權由A跟B共用,A或B是否可以各自使用商標之疑義】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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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商標法明文可以由二人以上協議共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第7條規定參照),並於取得註冊後共同擁有商標權。至於共有商標權之共有關係,依權利屬性及共有人之間契約自由原則,可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有關共有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又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
  • 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參照)。為免影響共有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與品質之能力,於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的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使用收益之權,原則上亦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18條及第828條第3項規定參照)。緣此,關於共有商標的使用,無論是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共有商標的協議,並表彰共有商標相同來源,其使用應有全體共有人同意或依據契約約定使用商標。由於商標權係屬私有財產權,於具體個案如有商標權的行使或其使用相關爭執,宜循民事司法途徑解決。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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