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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專區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規定商標權耗盡原則適用疑義】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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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權耗盡原則(或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是指,當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將標有商標的商品,因「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權利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的再販售行為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其適用自以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為之銷售行為,始有適用。如果不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為之銷售行為,例如仿冒商品,自不適用耗盡原則。且其適用應留意的是,如果為防止「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先予說明。
  • 有關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是奠基於對價平衡的法理上,其適用的正當性應該著重於第一次市場行為是否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以及智慧財產權人是否能藉由第一次市場行為取得報酬,若第一次市場行為之執行非由智慧財產權人的自主意思,或智慧財產權人無法藉由第一次市場行為取得報酬,權利耗盡原則的對價平衡法理無法實現,故智慧財產權人對於商品未來的繼續流通仍享有控制權。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要件,其一為第一次市場銷售的標的物應為合法商標商品。該商標商品須由商標權人或其合法授權製造者,將商標附著於此商品之行為,亦須由商標權人為之或經其同意;其二為須有合法商標商品第一次市場銷售行為之作成。第一次銷售行為之遂行,提供商標權人就合法商標商品所期待之商標使用狀態,向買受人取得報償的機會,作為未來商標權權利耗盡的對價,正當化權利耗盡之法效,因此合法商標商品的第一次市場銷售為商標權人之專屬權利,任何干擾而替代此第一次銷售之行為,將使權利耗盡原則無法啟動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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